1、登记申请书(原件)
2、身份证明(复印件);
3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(复印件);
4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(原件);
5、竣工验收证明(原件);
6、房屋测绘报告,分户图(原件);
7、属新建商品房屋的,还应提交维修基金缴存证明(原件);
8、派出所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坐落证明(原件);
9、其他必要材料。
(拆除重建的需先注销原产权证)。
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:8:30-12点、下午:2点-6点(7-8月3点-6点)
不动产登记大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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